交警手持攝像機主要拍的是路面的車輛,行人以及其他的道路參與者在實際使用史中的違法情況。他都會手持攝像機進行拍攝,而且會利用監控進行輔助拍攝,這樣就可以取得你違法的實體證據。然后對你進行相應的處罰。所以你在日常生活要遵守相關規定。
就是手持微型電腦,方便查詢
執法記錄儀是一種便攜式的視頻和音頻采集設備,通常由警察或執法人員佩戴在身上。使用執法記錄儀,首先需要確保設備已經充電,并將其安裝在合適的位置。
當需要記錄時,按下設備上的啟動按鈕,確認錄像和錄音功能已經啟動。
在執法行動過程中,確保攝像頭對準目標對象,并確保錄制的畫面清晰可見。
完成任務后,按下停止按鈕停止錄制。
使用結束后,將執法記錄儀與計算機連接,通過相關軟件將視頻和音頻數據導出以進行存檔或審查。為了維護法律和秩序,使用執法記錄儀能夠提供客觀的證據和監督,保障公共安全。
今年以來,為有效推進全省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工作深入開展,我省大力實施“六個一”工作舉措。
印發一個實施方案。今年3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
召開一次專題會議。今年6月,以省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名義,召開全省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電視電話會,對在全省范圍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進行專項部署。
規定一批清單格式。今年7月,以省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印發《江西省行政執法統計年報、事項清單、音像記錄清單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格式》,有利于規范全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事項清單格式。
制定一個配備辦法。省司法廳、省財政廳今年10月底聯合印發《全省行政執法機關音像記錄設備配備辦法》,規定各級行政執法機關音像記錄設備配備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安排部門預算時予以統籌保障;各級行政執法機關配備執法記錄儀或者手持執法終端,應當根據執法需要合理確定配備數量,但原則上不少于4名執法人員一臺。
健全一個信息平臺。我省“雙隨機一公開”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已運行,省市縣三級行政執法機關均通過平臺開展“雙隨機”抽查工作。截至目前,該平臺錄入行政檢查人員87187名、檢查對象1903295個等各類相關執法信息,提供行政執法公開、咨詢等服務。
列入一項考核指標。我省積極發揮考核指揮棒的作用,及時對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內容進行調整,將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指標體系。
“六個一”舉措的有效實施,使我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推動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加強執法公示,堅持主動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將執法信息公示貫穿事前、事中、事后各環節,執法更加公開透明;注重執法留痕,通過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一步規范,有效減少了執法過程中相互扯皮、矛盾激化的現象,有力保障了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普遍建立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機制,嚴格法制審核,執法更加合法依規,行政復議案件明顯減少,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敗訴率明顯下降。
六個一是為了更好的行政,
使用警翼執法儀:
1.開機:按下電源鍵,屏幕亮起表示開機,長按電源鍵約3秒進入設置菜單鍵,短按OK鍵確認,長按OK鍵退出。
2.錄音:進入待機模式,按拍照鍵、錄音鍵選擇模式,按下錄音按鈕錄音,長按一次相機鍵,聽到“咔噠”一聲表示可以拍出和相機狀態一樣分辨率的照片。
3.關機:開機后任何狀態的改變都會有聲音提示,指示器和顯示器也會有提示。
警用設備是指專門用于執法、安全和應急管理等警務工作的設備。這些設備通常由警察、消防員、急救人員和其他執法機構使用,旨在提供支持和保護他們在執行任務時所需的功能和工具。
警用設備的種類非常廣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執法工具:如手銬、警棍、防彈背心、防護頭盔等,用于保護執法人員的安全和執行任務時的自衛。
通信設備:如對講機、無線電臺、手機等,用于實時的內部和外部通信,以便執法人員之間進行溝通和協調。
監控設備:如監控攝像頭、監視器、錄像設備等,用于監視和記錄公共場所、交通路口等區域的情況,以便執法人員進行監控和取證。
車輛和交通工具:如警車、消防車、救護車等,配備了特殊的燈光、警報器和通信設備,用于快速響應和到達現場。
防暴裝備:如防暴盾牌、催淚瓦斯、防暴裝甲車等,用于處理暴力沖突和維護社會秩序。
搜查和取證設備:如手持金屬探測器、指紋識別儀、DNA采集工具等,用于搜查和收集犯罪現場的證據。
警用設備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效率和安全性,保護公眾的安全,并支持執法機構的任務執行。這些設備經過專門設計和制造,以滿足警務工作的特殊需求和要求。
網絡文化市場執法工作指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網絡文化市場執法工作,加強網絡文化市場監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據《行政處罰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合并簡稱執法部門)開展網絡文化市場日常檢查、辦理網絡文化市場案件,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查處違法網絡游戲等互聯網文化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管轄;網站服務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
查處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違法行為,由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人住所地進行管轄,并應當符合《著作權行政投訴指南》規定的條件。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侵權人住所地的,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第四條執法部門應當將網絡文化市場執法培訓納入年度綜合執法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網絡文化市場政策法規、基礎知識、專業技能、案例分析等方面的學習、培訓和交流活動。
第二章基礎保障
第五條網絡文化市場執法任務較重地區的執法部門應當向當地編制部門申請設立網絡文化市場執法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網絡文化市場執法人員,專門從事屬地網絡文化市場日常檢查和案件辦理等工作。
第六條從事網絡文化市場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等有效執法證件,熟悉網絡文化市場管理政策法規、基礎知識和專業技能,并熟練掌握計算機和信息網絡等專業技術。
第七條開展網絡文化市場執法工作前,應當配備以下設備和工具:
(一)便攜式計算機、打印機、攝像機、照相機、移動執法終端等設備;
(二)硬盤復制機、只讀讀卡器、大容量硬盤、移動硬盤等電子數據復制、提取、存儲工具;
(三)網站搜索、屏幕內容截取、IP地址查詢工具;
(四)電子數據分析工具;
(五)需要配備的其他工具。
第八條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申請網絡文化市場執法專項經費,保障網絡文化市場執法工作。
第三章網絡巡查
第九條網絡巡查是指執法人員通過搜索引擎等技術手段或者在線瀏覽、實地檢查等方式對網絡文化單位及其活動進行日常檢查的活動,主要包括制定計劃、搜索信息、核查信息、登記造冊等內容。
第十條執法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內網絡文化單位的數量、類型、地區分布及經營范圍等特點,合理制定網絡巡查計劃,統籌安排執法人員,有效開展網絡巡查工作。
第十一條執法部門應當利用搜索工具和軟件,使用網絡文化單位的名稱、域名、IP地址或者網絡文化產品的名稱、內容等條目作為關鍵詞,定期或者不定期搜集整理網絡文化單位及其活動信息,及時了解網絡文化市場狀況,并對轄區內合法網絡文化單位及其活動進行重點巡查。
第十二條搜集網絡文化單位及其活動信息后,應當對其進行分析整理,初步判斷相關網絡文化單位的經營資質、產品或者服務內容、經營行為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執法部門在網絡巡查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線索的,可以通過下列形式調查核實網絡文化單位的基本信息:
(一)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等網站查詢網絡文化單位的ICP許可或者備案信息;
(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部門查詢網絡文化單位的ICP許可或者備案信息;
(三)使用“Ping+域名”的命令或者利用IP地址查詢網站,查詢網絡文化單位的IP地址和歸屬地;
(四)通過其他方式確認網絡文化單位的實際經營地、聯系方式等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核查完畢后,執法人員應當記錄涉嫌違法違規網絡文化單位及其活動的信息。
第四章遠程取證
第十五條遠程取證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對網絡文化單位、網絡文化產品及其所在網站實施收集、調取和固定電子數據的過程。
遠程取證過程可邀請一至兩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或者有資質的公證機構公證。
第十六條遠程取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一)通過“國家授時中心網站”獲取取證開始和結束的時間;
(二)對網絡文化單位網站首頁進行調查取證,包括網站域名、網站首頁內容、首頁標注的ICP備案號、許可證等內容;
(三)對網絡文化單位注冊登記或者許可備案信息進行調查取證,包括網站IP地址、ICP許可或者備案信息、服務器所在地信息、《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互聯網出版許可證》及許可證副本和許可事項等內容;
(四)對網絡文化單位網站中顯示單位主體信息頁面的聯系人、聯系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進行調查取證;
(五)對涉嫌違法網絡文化產品的內容及其提供網絡文化產品試聽、下載、播放、傳播、交易等服務活動的過程進行調查取證,包括網絡游戲的注冊、登錄、下載、付費、安裝等頁面及其過程,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充值、付費、交易等頁面及其過程,網絡音樂、視聽節目的試聽(放)、下載、付費、播放等頁面及其過程,其他相關圖片、文字、視頻等信息及其使用過程。
第十七條遠程取證結束后,應當制作《(遠程)勘驗筆錄》,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包括勘驗的時間、地點、執法人員、勘驗對象等;
(二)勘驗情況,包括勘驗工具、勘驗方法、勘驗步驟、提取電子數據的方法等;
(三)勘驗結論,包括勘驗發現的線索、提取的電子數據以及初步結論等。
第十八條遠程取證可以采取下載保存、屏幕內容截取等方式進行。
必要時,執法人員可以對遠程取證過程進行全程拍照、攝像或者屏幕錄像。
第五章現場取證
第十九條現場取證是指執法人員在網絡文化單位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網站備案地或者網絡服務器所在地等涉案場所收集、調取、固定和整理證據的活動。
現場取證主要包括制定方案、現場控制、證據收集整理和固定、登記保存、制作執法文書等環節。
第二十條進行現場取證前,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前期核查掌握的情況及實際需要,制定現場取證方案。
現場取證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法人員及其現場分工;
(二)檢查對象和內容;
(三)取證方式和手段;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五)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進入現場后,執法人員應當開展下列工作:
(一)防止當事人利用計算機、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電話、手機等通訊設備或者工具對相關證據進行修改、轉移、刪除或者損毀;
(二)對服務器進行檢查的,應當防止服務器電子數據被修改、轉移、刪除或者損毀。
必要時,執法部門可以邀請當地公安機關到現場協助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對于案件情況緊急或者情況特殊,不允許關閉和先行登記保存電子設備的,可在現場不關閉電子設備的情況下直接分析和提取電子數據和證據,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不得損害目標設備中電子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
(二)不得將提取、生成的數據存儲在原儲存設備中;
(三)不得在原儲存設備中安裝新的程序;
(四)詳細記錄在線分析和提取的過程。
第二十三條進行現場取證過程中,執法人員應當要求當事人對現場調取的證據及其過程當場予以確認。具體方法如下:
(一)現場使用計算機登陸涉案網絡文化單位網站,逐一打開涉案網絡文化單位網站頁面,實時記錄計算機正在運行的程序、內容及當前系統時間,要求當事人現場確認涉嫌違法違規的內容、項目、數量;
(二)搜索并提取存儲在計算機終端、閃存、光盤、移動硬盤等設備中的銷售、收入交易記錄和相關協議、單據等材料,現場打印后交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三)將遠程取證或者現場分析提取的其他相關證據材料打印并交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四)對涉案網絡文化單位的標牌、證照、住址及經營場所拍照記錄;案情較為復雜、影響較大的,應當對現場取證過程、涉案人員、涉案硬件設備拍照并全程錄像。
第二十四條執法人員進行現場取證時,對于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可以依法對涉案的計算機、閃存、光盤及其他用于從事違法網絡文化活動的工具或者物品進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在計算機、服務器、硬盤等設備拆裝口、數據接口和電源接口處粘貼封條,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制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及相關文書。
第六章電子數據分析與認定
第二十五條現場取證結束后,執法人員應當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計算機終端、閃存、光盤、移動硬盤等設備采集或者提取到的電子數據進行分析,并根據實際需要補充完善證據,形成完整、系統的證據鏈。
第二十六條電子數據的采集、提取、分析、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和方法:
(一)遵循及時性、完整性、環境安全性、過程合法性、結論可重現性的原則;
(二)詳細載明電子數據形成的時間、地點、對象、制作人、制作過程及設備情況等信息;
(三)從磁盤、光盤、硬盤等可移動存儲介質中提取的電子數據應當與書面材料一并提交;
(四)采集、提取、分析、固定證據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并由執法人員及見證人在相關書面材料及執法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保持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不得采取剪裁、拼湊、篡改、添加等方式進行偽造或者變造;
(六)保持電子數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
第二十七條電子數據的提取、分析與認定應當參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使用一次性刻錄光盤、U盤、儲存卡或者硬盤復制機等,對涉案計算機硬盤內容進行一比一完全復制,同時計算硬盤哈希值;
(二)將復制好的一次性刻錄光盤、硬盤復制機等接入取證計算機或將U盤、儲存卡連接只讀設備后接入取證計算機;
(三)使用電子數據取證軟件對目標設備進行分析,提取相關證據,包括涉嫌違法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服務及其銷售單據、操作記錄、聯系方式等內容;
(四)詳細記錄電子數據文件的具體內容并計算每一個證據文件哈希值;
(五)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計算機終端、閃存、光盤、移動硬盤等設備分析的整個操作過程進行拍照和全程錄像;
(六)將電子數據內容及取證過程的圖片、視頻等內容刻錄成光盤保存,并制作《(遠程)勘驗筆錄》;
(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將需要鑒定的書證、物證和電子數據及時送交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八)對電子數據進行分析與認定,必要時可提請相關部門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八條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設備和電子數據應當固定和封存,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封存方法應當保證電子設備和電子數據在不解除封存的狀態下無法啟動和使用;
(二)封存前后應當拍照和錄像,以完整反映封存前后證據狀態的一致性。
第七章執法協作
第二十九條執法部門在網絡巡查過程中,發現涉及其他地區的網絡文化市場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其他地區執法部門。其中,同省(區、市)的,可以直接移送;跨省(區、市)的,可以通過省級執法部門轉交。
其他地區執法部門接到相關網絡文化市場案件線索后,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調查。
第三十條執法部門在立案查處網絡文化市場案件過程中,發現案件涉及其他地區且獨立調查取證確有困難的,應當向其他地區執法部門發出協助調查函,并載明案件來源、案件名稱、案情概要、相關證據材料及提請協助調查事項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其他地區執法部門接到協助調查函后,應當根據提請協助調查事項,為辦案地執法部門開展異地調查取證工作提供幫助,或者依法協助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三十二條其他地區執法部門在協助調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將相關情況函告辦案地執法部門。其中,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同時附上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對其他執法地區部門依法協助調查取得的相關證據材料,辦案地執法部門在對其進行審查和認定后,可以直接作為案件辦理的證據。
案件辦理終結后,辦案地執法部門應當將其他地區執法部門出具的書面文件及相關證據材料一并立卷歸檔。
第三十四條執法部門應當在網絡文化市場案件辦理終結后5個工作日內將案件辦理情況通報協助調查的其他地區執法部門,同時抄報其上級執法部門。
第三十五條協助調查網絡文化市場案件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辦案地與其他地區執法部門協商解決。
第三十六條對符合文化市場重大案件標準的網絡文化市場案件,執法部門在向上級執法部門報告時,應當將協助調查的執法部門及其辦案人員等情況一并報告。
上級執法部門對符合督辦條件的跨區域網絡文化市場案件應當進行督辦,并可以對辦案地及協助調查地的執法部門給予辦案補助。
第三十七條上級執法部門在表彰獎勵重大網絡文化市場案件時,應當根據執法部門及協助調查的執法部門參與案件查處的程度及實際貢獻,一并予以表彰獎勵,或者建議其他執法部門的上級執法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執法部門可將本單位協助其他地區執法部門調查取證情況上報上級執法部門,作為年度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考評的輔助材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范所稱搜索引擎是指根據一定的策略,運用特定的計算機程序從互聯網上搜集信息,在對信息進行組織和處理后,為用戶提供檢索服務,將用戶檢索相關的信息展示給用戶的系統。
哈希算法是指將任意長度的二進制值映射為固定長度的較小二進制值的算法。其中較小的二進制值稱為“哈希值”。哈希值是一段數據唯一且極其緊湊的數值表示形式。
第三十九條網絡搜索常見的關鍵字包括:
(一)網絡游戲的名稱、角色、裝備、道具、虛擬貨幣及其運營單位的名稱、域名、IP地址等;
(二)網絡音樂的名稱、歌詞、格式、類型、演唱者或者“音樂下載”、“免費MP3”等;
(三)網絡文學作品的名稱、作者、主要人物或者類型等;
(四)網絡視聽節目的名稱、角色、演員、導演、年份、類型或者“電影下載”、“免費電影下載”等。
第四十條本指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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