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拍照,這是公民在實行憲法賦予的監督權,不過,圍觀拍照必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在不妨礙警察執法的前提下,也就是說公民可以記錄警察執法過程,但是不能以記錄為由,影響執法。
1、面對群眾的圍觀拍攝,公安部要求,在拍攝不影響執法的情況下,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習慣于在鏡頭下執法,注意規范執法行為,不說過頭話、不做過激事。不得強行干涉群眾拍攝、奪取拍攝器材或強行要求刪除,但可口頭勸阻。
2、對執法對象的違法行為,應及時果斷依法處置,避免群眾長時間圍觀,對案件需要保密的,要以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或未成年人案件為由,告知拍攝者自行刪除,嚴禁外泄,否則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3、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一般有執法記錄儀,拍攝執法的過程,也是留下現場執法的情況,現在要求警察執法必須“陽光”執法,既然這樣,警察執法沒有哪里見不得人,由此警察執法公民可以拍照,也沒有哪個法律上說不讓公民拍照,不過也有特殊情況下不讓拍照。
我認為當然不合法,因為手銬是代表執法機關的器械,是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約束,而保安是不具備執法權的。
1.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并承擔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2.開展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維護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秩序,負責暫扣和罰沒物資的統一保管和處理工作,參與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
3.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受理對產(商)品質量、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投訴。
4.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市場中的壟斷、企業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商標侵權、違法廣告、無照經營、合同欺詐、違法直銷和傳銷等經濟違法案件。
5.組織開展執法工作人員的業務訓練,提高執法隊伍的辦案能力和水平。
6.指導各派出市場監督管理所的監督執法工作,協助參與上級主管部門交辦、轉辦的案件。
1.場所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衛生、環保、防火等基本要求。
2.應具備保密性,非關涉案件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審批才能進入。
3.應具備安全保障措施,如閉路電視、安全門禁系統等。
4.應具備必要的技術設施,如調查取證器材和電腦等。
5.應當有專業人員在場,如律師、公證人、鑒定人等。
6.應該擺放必要的提示標志,如“禁止吸煙”、“嚴禁酒駕”等。
7.應該配備必要的設備和用品,如茶水、椅子、桌子、文具等。
以上是執法辦案場所設置的一些規范,其目的是為了規范執法辦案,保障案件的順利進行和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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